为提高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待遇水平,根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 〔2016 〕 15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 〔2018 〕 19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 〔2018 〕 9 号文件做好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 〔2018 〕 26 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驻郑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17 〕 909 号)和 《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费用标准和特定药品 (耗材)编码的通知》(豫社保 〔2016 〕 17 号)精神,经过专家论证和研究,对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医保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附件如下:关于调整河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医保限额标准的通知.pdf